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按下列规定承担保险责任:
1.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有效期内遭受意外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因此原因导致身故(不包括猝死),本公司将按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水陆公共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有效期内以乘客身份持有效客票乘坐商业运营的陆路、水路公共受意外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因此原因导致身故(不包括猝死),本公司将按以下金额给付水陆公共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若被保险人于70 周岁保单周年日(不含)之前遭受意外事故,水陆公共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为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5 倍;
(2)若被保险人于70 周岁保单周年日(含)之后遭受意外事故,水陆公共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为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2 倍;
3、私家车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180 天(不含)后以乘客身份搭乘或作为驾驶员驾驶私家车时遭受意外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因此原因导致身故(不包括猝死),本公司将按以下金额给付私家车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若被保险人于70 周岁保单周年日(不含)之前遭受意外事故,私家车意外身故保险金为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5 倍;
(2)若被保险人于70 周岁保单周年日(含)之后遭受意外事故,私家车意外身故保险金为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2 倍;
4、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有效期内,以乘客身份持客运航班有效机票乘坐商业运营飞机时,遭受意外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因此原因导致身故(不包括猝死),本公司将按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10 倍给付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5.疾病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有效期内因疾病身故(包括猝死),本公司将按本合同及《民生附加如意随行意外伤害保险》累计已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110%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6.满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保险单满期日时,本公司将按本合同及《民生附加如意随行意外伤害保险》累计已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110%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保障项目 | 说明 |
---|---|
满期保险金 | 若生存至合同保险单满期日时,我们将按合同及《民生附加如意随行意外伤害保险》累计已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110%给付满期保险金,合同终止。 |
意外身故保险金 | 若于合同有效期内遭受意外事故起180 日内因此原因导致身故(不包括猝死),我们将按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
疾病身故保险金 | 若于合同有效期内因疾病身故(包括猝死),我们将按合同及《民生附加如意随行意外伤害保险》累计已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110%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
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 | 若于合同有效期内,以乘客身份持客运航班有效机票乘坐商业运营飞机时,遭受意外事故起180 日身故(不包括猝死),我们将按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10 倍给付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
私家车意外身故保险金 | (1)若于70 周岁保单周年日(不含)之前遭受意外事故,私家车意外身故保险金为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5 倍; (2)若于70 周岁保单周年日(含)之后遭受意外事故,私家车意外身故保险金为本 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2 倍; |
水陆公共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 | (1)若于70 周岁保单周年日之前遭受意外事故,水陆公共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为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5 倍; (2)若于70 周岁保单周年日之后遭受意外事故,水陆公共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为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2 倍; |
保险期间
本合同保险期间分为二十年期、三十年期两种。本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您和本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合同次日起,有十天的犹豫期。
保险费的交付
保险费详见费率表,您可以选择一次交清或分期交付本合同的保险费。本合同采用分期交付方式时,保险费交费期间分为五年和十年。分期交付方式包括年交、半年交、季交、月交四种。
投保范围
1、被保险人条件:凡投保时满十八周岁至五十周岁(含五十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学习的人,均可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2、投保人条件:凡订立本合同时年满十八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人,均可作为本保险的投保人。
1、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二年内或最后复效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您已交足两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向其他权利人退还本合同及《民生附加如意随行意外伤害保险》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向您或其他权利人退还本合同及《民生附加如意随行意外伤害保险》的现金价值,本合同终止。
2、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水陆公共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私家车意外身故保险金和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的责任,按疾病身故保险金给付,本合同终止:
(1) 被保险人因精神错乱、精神失常或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
(2) 被保险人因妊娠、流产、分娩、药物过敏、食物中毒、整容导致的伤害及因疾病而实施内外科治疗或手术导致的伤害;
(3)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4) 被保险人进行潜水、滑水、滑雪、滑冰、滑翔伞、跳伞、攀岩运动、蹦极、探险活动、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5) 被保险人从事海上作业、井下作业、火药、爆竹制造等高风险工作。
保什么 | 保多少 | |
意外身故 | 基本保额 | |
水陆公共交通工具意外身故 | 70周岁前 | 5倍基本保额 |
含70周岁后 | 2倍基本保额 | |
私家车意外身故 | 70周岁前 | 5倍基本保额 |
含70周岁后 | 2倍基本保额 | |
航空意外身故 | 10倍基本保额 | |
疾病身故 | 已交保费×110% | |
满期金 | 已交保费×110% |
被保险人因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伤害、两年内自杀、故意犯罪、吸食毒品、酒驾、违法乱纪等行为;因精神错乱等导致的意外;分娩、流产、医疗事故、未遵医嘱、参加高风险运动、从事高风险职业等;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王先生(30 岁)为自己投保了民生如意随行两全保险,基本保险金额 20 万元,10 年交费,保险期间 30 年,年交保险费 2780 元,指定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儿子小王。
由于性别、年龄等不同,所交保费也不尽相同,如需了解具体费用可找沃保网认证的保险代理人咨询最优惠报价方案。